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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起诉首例单位行贿案
时间:2016-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单位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宣城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三友公司经理曹辉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单位三友公司为使其不符合环评申报标准的生产线通过宣城市环保局的验收,被告人曹辉(被告单位经理)伙同颜全友(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在逃),于2012年以汪潮(宣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工会原副主席,已判刑)的女儿汪某安薪酬的名义向汪潮行贿10万元;在汪潮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2013年将三友公司10%的股份(价值180万元)转让给汪潮的妻子李某珍。

案件经审判认定,被告单位宣城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利用汪潮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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