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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起抗诉案件获改判
时间:2016-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宣城市院支持抗诉的杨桐成聚众斗殴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依法改判,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原审被告人杨桐成在20131021日晚,应同案犯白涛(已判决)之邀参与斗殴,在郎溪县建平镇瀚海大酒店门口,杨桐成与其他人一起对被害人王守平拳打脚踢,同案犯王俊(已判决)用匕首捅伤王守平大腿和臀部,王守平被打倒后爬起来向马路对面跑去,此时杨桐成和其他两名同案犯一起追了上去,杨桐成从路边的花坛里抽出一根竹竿击打王守平的背部,后竹竿被打断扔掉。经鉴定,王守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院在提起公诉时认定杨桐成构成持械聚众斗殴。郎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未认定杨桐成具有“持械”情节,本院据此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此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桐成使用的竹竿长约80cm,直径约2cm,具有伤害性,足以造成他人伤亡,符合 “械”的特征,且杨桐成在斗殴前明知他人持械,能够认识到自己系与他人配合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行为,故应当认定杨桐成系持械聚众斗殴。一审判决遗漏认定“持械”加重处罚情节,宣城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刑初9号刑事判决,对杨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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