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依法对脱管一月以上的社区矫正人员鲁某某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服刑人员鲁某某,2016年4月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6月中旬,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鲁某某在服刑期间外出失联,本院立即建议县司法局查找,县司法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经依法查找无果,导致不能依法矫正。我院遂建议县司法局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鲁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
2016年8月1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鲁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的裁定。目前该犯仍在公安网上追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