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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21日在郎溪县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检察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治国新要求、区域发展新特点,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动融入我县“二次创业”伟大征程,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推动经济稳步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立足检察职能,主动服务大局,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县大局谋划推进,强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效,为建设美好郎溪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55件62人,批准逮捕50件5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72件219人,人数同比上升3.3%,提起公诉165件212人(含上年结存11件16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嫌疑人14人,提起公诉32人;加大对金融、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批准逮捕电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人5人,提起公诉5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有效保障经济发展。围绕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重点领域改革、激发非公经济活力,调整办案重心。依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件19人。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6名污染环境、2名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提起公诉。认真落实上级院、县委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保障“调转促”实施意见,开展“民行进民企,维权促发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倾力化解矛盾纠纷。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利用不批捕、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手段,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慎捕慎诉,减少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年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不起诉3人,对3起案件进行捕前、诉前和解。密切关注因劳务工资引发的刑事案件,主动参与调解,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建议作撤案处理;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妥善处理,全年受理来信来访71件次,均依法办结;探索邀请人大代表、社区群众参与公开答复申请复议案件,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控申工作受到充分肯定,控告申诉科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被省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法制宣传新要求,采用微信、微博、手机报、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利用“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12·4”宪法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推进全民学法知法守法,连续7年被评为综治先进单位。深入学校助推“平安校园”创建,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制讲座等形式,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式,与法院协商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乡镇开展“结对帮扶”,助力9名贫困家庭大学生实现大学梦;密切关注社会治安状况,针对酒后驾驶发案率居高不下现状,主动联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宣传,由被动执法走向主动预防,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二、坚持高压反腐,注重惩防结合,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稳定规模与提升质量相结合,保持力度与规范执法相结合,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相结合,依法惩治与源头预防相结合,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坚持有案必办。保持反腐决心不动摇,高压态势不减弱。全年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件7人,大案率100%,渎职案件2件2人。提起公诉7件9人,法院已判决3件3人。成功办理全市首例斡旋受贿案件和交易型受贿案件。深入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案件专项行动,立案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案件5件6人。认真落实奖励举报人规定,对举报查证属实的2名实名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转变侦查模式。积极适应执法办案新要求,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办案质量。运用“两侦合一、贪渎并查”的办案模式,整合侦查资源,形成反腐合力进一步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注重外围调查与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强化外部办案平台的应用,与纪检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协作机制,将4名经初查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坚持依法反腐,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落实检务公开各项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自侦办案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注重源头预防。结合执法办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社会化反腐体系,让干部少犯错误、事业少受损失。深入开展以“明法慎行、廉洁从业”为主题的五大专题预防活动;认真研究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原因及预防措施,撰写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深入案件易发、多发部门开展预防调查7次,发出检察建议7件,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改进职务犯罪预防方式,联合纪检部门举办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竞赛;在县委党校主体班增设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课程,开展专题讲座16场次,受教育干部1000余人;强化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精心组织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十大典型案件评析”进郎溪活动;编印《民生案例选》、《郎溪检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放;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60次,1例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强化监督意识,提升监督实效,着力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突出刑事监督重点。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纠正漏诉2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达不到证据标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3件32人次,建议撤案处理6件9人;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侦查取证意见书》1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7份,确保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加强审判监督,严格落实量刑建议、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量刑建议150件196人,法院采纳率99.48%。

加大民事行政监督力度。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决议》。受理不服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5件,提请上级院抗诉3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和解结案1件,终结审查1件。受理不服法院民事执行申请监督案件51件,发出检察建议49件。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3件,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群众合法权益。

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回头看”,对1起交付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认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10件次,发出检察建议8份,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3名社区矫正对象,建议撤销缓刑,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全市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宜继续羁押的2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

突出自身监督常态化。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开展检务督察12次;制定《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办法》,坚持实体、程序并重,评查各类案件148件;积极打造“阳光检察”,扎实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执法执纪监督员视察办案工作区,听取工作汇报,观摩庭审评议,提升工作透明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加强“两微一报”建设,及时向社会传递“检察好声音”;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检务公开大厅建设,上网公布生效法律文书140份,占生效法律文书的92.76%,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四、加强队伍建设,践行三严三实,着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

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引领检察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上级院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思想政治建设转型升级。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工作氛围,推动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扎实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先后被命名为市级、省级“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

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全年工作重点。在发现问题上做文章。通过“走出去”,走访人大代表,到基层、进企业调研;“请进来”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整改问题中求突破。针对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挖思想根源。在立行立改中见成效。针对规范司法“顽症”,列出清单,限期整改,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从源头抓起、从基础做起,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参加各类培训420余人次,围绕执法司法热点、难点问题,邀请南京大学、安徽大学教授开展专题讲座;结合文化育检,定期举办“检察沙龙”,为干警案例研讨、思想交流提供平台;开展“读法律专著、写读书心得”活动,夯实干警法学理论基础;深化岗位练兵,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推行“AB岗”制度,提升干警多岗位适应能力;开展 “岗位标兵”、“办案能手”评选活动,激发干警“比”“学”“赶”“超”积极性;坚持每月例会,及时总结工作,调整重心,提升实效;全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调研文章8篇;2篇论文入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成果资料库,5篇论文在全市检察理论成果评选中获奖,位居全省、全市前列;在《检察日报》、《安徽日报》等主流媒体发表宣传稿件338篇,接受《法制日报》等中央及省级8家新闻媒体集中采访;顺利完成省院2014年度调研课题,成功申报省院2015年度调研课题;申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实证研究联系点”获批准;被评为“第五届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强化检务保障建设。积极落实科技强检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建成智能化检委会会议室、侦查指挥中心和多功能会议室;按照执法规范化标准,新建办案工作区并投入使用;设立集案件受理、控告申诉、行贿档案查询、律师接待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检务公开大厅;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办案,完成电子卷宗应用系统、手机分析取证系统建设。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办案中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检察干警执法理念、执法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和诉讼监督成效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不了解、不熟知的情况依然存在,检务公开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采取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2016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我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县委、上级院和本次人大会议的部署要求,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检察改革为动力,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的能力,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郎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举措,优化发展环境。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引导干警坚定不移地向中央看齐,奋力争当“四个自觉”模范,围绕我县“十三五”规划、“1166”工作总体安排,立足职能,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研究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围绕检察官职务序列、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重点,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以改革提能力促发展。

二是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参与“平安郎溪”“法治郎溪”建设,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实现“二次创业”和“调转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深入落实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重要部署,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监察、法制等部门联系,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信访改革各项措施,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进一步适应反腐新要求,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顺应法治反腐的新形势,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力求在查处大案上取得新突破。高度关注政府重大项目、资金安全,及时介入重大事故责任调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结合办案,创新预防工作载体,加快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建立起职务犯罪的“隔离带”、“缓冲区”。

四是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升侦查活动质量,努力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大对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判决的严肃性。

五是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方式,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加大重要案件信息、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群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公开力度。主动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推进检察开放常态化,提升工作透明度。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司法环境的新变化,继续加大检察宣传,着力提高传播能力、引导能力和舆情应对能力。

六是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全面夯实检察工作根基。继续开展“抓创育”,坚持走特色路、打精品牌。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深入推进全员分类培训,广泛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进一步抓好班子能力建设,着力打造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巩固“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肃整治“四风”,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积极融入社会、贴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以坚定不移的信心、开拓进取的勇气、执法为民的情怀,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实现郎溪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崛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民行进民企,维权促发展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民事检察工作专项活动,主要通过对接联系民企,建立主动服务联络机制,做好法律宣传,促进民营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指宽大,宽缓或轻缓,“严”指严厉、严格,“济”指救济、协调、结合之意。“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宽则宽,二是该严而宽。某些普通犯罪如果具备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严”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该严必严,二是该轻而严。如某些犯罪,虽然有从宽处罚的理由,但犯罪人屡教不改,属于惯犯、累犯,人身危险性或者说再犯可能性很大,就应当从严处罚。“济”表明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动,适用国家刑罚必须综合考量,趋利避害,罚当其罪,刑事司法中要符合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刑事和解是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圆桌审判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模式的创新。让法官、检察官、家长、未成年被告人同坐一张圆桌,由原来的高堂庭审变为面对面的“圆桌审判”,改变过去审判区域过于威严、压抑的环境气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紧张、恐惧、抵触情绪,有利于他们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争取最佳的庭审效果。

两侦合一、贪渎并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探索运用的一种合作办案模式,进一步发挥侦查一体化在整合办案资源、排除干扰阻力等方面的作用。

五大专题预防是安徽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开展的专题预防。即:推进国企改革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惠民扶贫政策落实”、“促进三农建设”和“保障工程建设,促进公共投资安全”五个专题。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信息和不起诉决定的行贿行为信息,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心的诉讼制度。

支持起诉是指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两微一报“两微”是指“微信(正义郎溪)”、“新浪微博(郎溪检察)”;“一报”是指“手机报”。

五个过硬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即: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两个责任是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四个自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就中央政治局当好“三严三实”表率提出的四点要求,即:第一,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上;第二,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第三,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对分管方面的管理上;第四,自觉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严格要求自己上。

1166县委、县政府在深入研判宏观形势,深刻分析郎溪县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涵盖总目标、总基调、总抓手的“1166”工作总体安排,即以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为总目标,以稳中求进、稳中向优为总基调,以“六年并进、六城同创”为总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