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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予以警告
时间:2014-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人员夏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庄严的警告词掷地有声,夏某惭愧地低下了头。这是发生在郎溪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的一幕,这也是我院与司法局首次联合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

  夏某某因赌博罪被判缓刑。2012年8月起在建平所接受社区矫正。由于自律性较差,经常不按规定电话汇报及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话,对其批评教育,但效果不明显。特别是2014年9月12日,我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对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点验暨教育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该活动。对此,我院向县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10月22日上午,我院联合县司法局对夏某某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对夏某的处罚,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严肃了矫正纪律,规范了矫正对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