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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首例《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时间:2019-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郎溪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受案审查,对郎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候某某涉嫌盗窃案”作出不予接收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

  今年5月20日,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刘某、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该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审查发现,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被郎溪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4月19日,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该刘被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公安机关向郎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刘某因犯罪被异地羁押,不能到案接受审查,且该案管辖权有待明确,不符合受案条件,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流程规定,依法做出了不予接受决定,并制发《不予接收案件通知书》,向侦查机关说明退回原因及不予接收理由,有效防止了“问题”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把好了案件受理关。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窗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今年以来,随着新检务工作区启用,案件管理部门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依托新环境、新设施、新制度,不断拓展新思路、新方法、新要求,严把案件入口关,做到耐心受理、用心审查、细心核准,确保所有受理案件合规合法,为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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