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29日,我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曹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1999年6月出生的曹某, 辍学后在汽车美容店上班。2015年12月10日,其同学来电话约他出去,由于刚上班不久,还没有工资,于是心生歪念,想在店里“找”钱去玩。在店面二楼的老板房间里,曹某“找”到了一条黄金项链,并将项链以7400元的价格抵押给寄卖行,所得钱款用于和同学一起上网、唱歌。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2989元。案发后,曹某和其父亲到寄卖行赎回项链,主动投案,并将项链退还了被害人,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鉴于曹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双方已达成谅解,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经办案人员调查,遵循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曹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考验期内,承办人将会同犯罪嫌疑人曹某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和法定代理人对其进行跟踪教育、考察监督。
该案办理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