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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保护区内设电网,非法狩猎终获刑!
时间:2026-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拉电网

布铁丝

想抓“野味”解馋卖钱

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一、基本案情

近日,我院办理1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使用电瓶、电网、玻璃纤维绝缘地柱、细铁丝等禁用工具布设捕猎装置,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涉案32只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华南兔29只、丘鹬2只、灰头麦鸡1只。经评估,该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3220元。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检察官提醒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猎区,电网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无论猎捕的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只要在禁猎区使用电网等禁用工具捕猎,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哪怕是野兔、普通鸟类,很多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捕猎、食用、出售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不要抱有“抓几只野兔没事”的侥幸心理。野生动物维系着区域生态平衡,让我们从身边做起,拒绝食用野味,不参与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